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放管服” 有关工作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省 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给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 区应急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一)非煤矿山
1.年产 100 万吨及以下的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包括露天 与地下联合开采矿山及饰面石材矿山)。
2.地热、卤水(岩盐)、矿泉水开采企业。
3.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作业。
以上不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中央管理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版)中第 2828 项“含易燃 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 60℃)”类生产企业。
2.氢气、氧气、氮气、二氧化碳及惰性气体和甲烷、乙烷、 丙烷、乙炔等工业气体生产企业。
3.松香类生产企业。
4.通过混配等物理方式生产农药、醇基燃料的生产企业。
5.生产化肥副产品为盐酸、硫酸、磷酸的企业。
以上不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涉及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 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服务(钻井、物探、测井、录井、 井下作业等)。
二、委托规则
(一)委托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制证、送达、 归档、公告由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省厅《行政审批工作规 则》《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管理办法》(鄂应急办〔2022〕15 号) 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执行。委托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 项不得再次委托。
(二)委托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所需的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 (正副本),由受委托的应急管理局定期向省应急管理厅申领, 由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分类登记编号,建立使用、遗失、 损坏等详细台账备查,严禁挪用、乱用。
(三)委托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使用电子签章, 由受委托的应急管理局登陆“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政务服务系统” 申请用章,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登记后,使用电子签章模 板和应急管理部证件底板套打。
(四)委托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应急管理厅统 一配号。新申请事项的证号,由省应急管理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 编号。延期事项的证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在号码前加“延” 字外,其他都沿用原有编号,同时修改核发证件年份。变更事项 的证号,只更改发证日期,证号和有效期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的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 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制度,严格 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企。
(二)受委托的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 廉政纪律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厅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三)受委托的应急管理局在行政审批日常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四)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自 2023 年 7 月 1 日 施行。《省安监局关于部分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委托审查颁证有关 事项的通知》(鄂安监函〔2014〕8 号)《省安监局关于部分地区 生产企业委托审查颁证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 106 号)废止。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3 年 6 月 29 日